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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案例展示(一)互联网侵害名誉权案调解经验分享-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

分类:调解案例 1594

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名誉权纠纷,由于网络传播具有的快速性和裂变性特征,侵权信息存在被人转发、被人评论并转发、复制或摘录、便捷后再行发布等多种情形,侵权影响范围较为广泛,损害后果往往难以评估。而最终走上法庭的名誉权纠纷,肯定是双方当事人矛盾已经非常激化,给其中一方造成了难以忍受的伤害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出的判决仍往往很难作到“息诉服判”“定分止争”。审判尚且如此,能作到调解结案,特别是能由调解员而不是法官,来协调双方达成和解,更是难上加难。近期,我中心调解员、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律师接受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诉前委派,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底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被告王某不断通过电话、网络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试图与原告张某再次取得联系,寻求复合。在遭到原告的明确拒绝后,被告的语言进一步升级,在发给原告的信息中多次包含有侮辱、人身威胁的内容,并且在原告工作单位的一些微信群中发布侮辱和损害原告名誉的言论,还打电话给原告的家人、工作单位对原告进行诋毁贬低,试图通过这些压力逼迫原告与其复合。原告认为其生活因被告失当行为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受到巨大打击,选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委托律师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消除被告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及时响应,第一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并安抚情绪

在收到这起纠纷的诉前调解任务后,李洪江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本人,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根据自己多年执业经验进一步挖掘了很多背景细节,形成了对双方当事人性格的一个初步画像。同时,及时的与原告沟通,也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对于案件的重视,缓解了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抵触情绪。

经过与原告的沟通,李洪江律师对基本案情有大致的了解。因为原告作为被侵权的主体,在案件事实中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尤其是在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作为调解员应当安抚其情绪,尊重并且维护原告的调解意愿。

释明法律规定,对侵权人进行普法教育

随后,李洪江律师与被告取得联系,考虑到被告并未委托律师,李洪江律师将本案相关的法律关系,以及被告较为关心的,案件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进行释明。同时安抚被告的情绪,劝导其从冲动的感情状态中走出来,在确认侵权事实后,建议被告正视自己的行为给原告带了诸多不良影响,自己有义务排除影响,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安抚,对缺少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帮助的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有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走上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道路,能够有效的践行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循序渐进推进调解进程

李洪江律师积极的对待调解案件,分阶段的上报工作进度,形成工作文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形成书面材料,正确处理证据,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首先,在双方当事人还原基本案情后,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一方面可以降低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其次,在最终制定调解书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征,了解当事人对于排除影响实施方式的意愿,选择最为有利于回复原告当事人名誉,且不危害被告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执行方式;最后,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注意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诉请,及时完成调解流程,最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的调解并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得各方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高效便捷。

来自互联网法院的肯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负责多元化解工作的法官表示:网络侵犯名誉权引发的纠纷,在没有法官介入的诉前调解阶段,能够调解成功的案例非常少见,该案的调解成功大大超过了我们的预期,这充分体现了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对本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李洪江律师高超的调解技巧、优异的专业水平。

来自协会调解中心的表扬

据了解,近年来,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屡有发生,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大多数都通过审判来处理。诉前调解阶段,此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微乎其微。本次案件的调解成功并进行司法确认,李洪江律师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同时,加强与原、被告之间的沟通和法律释明,高效化解了这一纠纷,既为原告恢复了名誉、消除了影响,又起到了源头预防的作用,避免了影响进一步扩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件调解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值得各位调解员学习和思考,协会调解中心也在继续探索该类案件的调解模式。

附: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第1025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每一位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规范自己的言行,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切莫因一时之快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李洪江律师是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知识产权业务线合伙人、专利代理师,现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知产委秘书长、全国双打办专家库成员、中欧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发起人;原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北京)基地专家;曾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曾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洪江律师被称为“知识产权问题解决专家”,在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2014年被评为“中国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7年为国务院研究室提供打击侵权与假冒伪劣商品专家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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