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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案例一:某宝购物导致奔驰车打火器故障案

分类:调解案例 1687

原告:邓某某

被告:齐某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纠纷

地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调解员:郭小琳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29日,邓某某在某宝商家购买了“XXX型号0028套餐”,类型为“一键启动+无钥匙进入的奔驰V260威霆V250”的产品。收到商品后,原告到商家指定的地点安装自动开关装置。在未到达指定安装点前,原告未打开商品包装;到达指定安装点后,安装师傅将商品包装打开,确认后进行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安装师傅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奔驰汽车点火开关焊接后出现故障。原告同被告沟通,让其负责维修。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一个新的点火开关,但该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并未完全匹配该车辆,有两处显示有故障,并且有一个功能不能启用。随即,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其到奔驰4S点维修的相关费用。但被告声称,该打火器在电脑调试后即可使用,若调试后不能使用才认可原告到4S点维修。在此期间,被告退还了原告购买自动开关装置的费用3880元。

原告自行到4S店维修点火开关,支付了维修费用1万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被告赔偿所购商品价款三倍金额,即11640元,加上维修费用1万元,合计21640元。

 

调解过程——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打电话与被告沟通。被告态度蛮横,认为自己已经对原告进行赔偿并且积极参与维修,并声称已经通知某宝相关部门认定,认定结果是自己为无过错方。

调解员告知,虽然被告配合了维修,但追根溯源,原告的奔驰汽车是因为安装了被告的商品才出现了问题,被告有责任和义务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辩称,自己有同原告通话的录音,原告在录音中同意接受维修费4000元。

调解员告知对方,原告购买的被告产品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相关认证,属于三无产品,而且是被告提供的安装地点、操作人员造成原告车辆出现故障。经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维修费10000元。

随即,调解员又电话告知原告,其在看到商品并确认后同意安装,所以也并非完全无过错方。经过耐心调解,原告接受了被告赔偿维修费10000元,撤回另外要求三倍赔偿金11640元、共计21640元的起诉申请。

至此,案件调解成功。

 

调解技巧——

1、调解员首先同原被告沟通,了解基本情况。原告情绪激动,特别气愤。调解员安抚其情绪,表示非常理解他的心情,并告知其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依法提起索赔要求。调解员向原告详尽地讲解了对应的法条,使其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2、调解员联系被告,被告态度恶劣,自认为无过错,并已尽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有条不紊,向被告一一分析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以法律条款来对应被告的违法销售行为,摆事实,讲道理,点明核心的利害关系,提出被告能够接受的、相对合适的处理方案,使被告最终认同了协商后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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