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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词典”指责微博抄袭,索赔1000万元!

分类:商业秘密新闻 1411

“入冬八件套”“六公主”……日新月异的网络世界里,思想跨越空间进行碰撞,创造了大量新生词汇,用来传递各种各样的新生知识、新生文化,也催生了以解释这些流行语为主的网络词典或百科。伴随这一市场的发展,因词条内容相似引发的网络词典侵权纠纷开始出现。

近期,因词条相似,流行文化百科APP“小鸡词典”诉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索赔10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引起业界关注。“两被告运营的微博‘有梗百科’版块上70%的内容完全照搬‘小鸡词典’,却否认抄袭。”“小鸡词典”APP开发商北京极核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黄宇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博的这种抄袭行为给他们带来巨大伤害,他们已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记者就此案采访微博一方,微博方面回应称,该案目前正在一审中,微博尊重法律,一切以法院的判定结果为准。

其实,网络流行语解释类百科与其他百科类似,都是由网络用户对词条进行创作,而在国内,因百科词条抄袭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词条是否具有独创性、谁是权利人、被诉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采取何种维权方式等,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缘于词典相似

“小鸡词典”成立于4年前,如今已成为一款网红APP。在这里,用户可以快速查询网络用语,或用自己的语言定义流行语,以及分享各个圈子的“新词趣梗”等。

“今年5月,我们发现微博国际版上线了一个新版块——‘有梗百科’,这个版块上的大量内容与‘小鸡词典’相同。我们统计发现,截至今年6月2日,‘有梗百科’中一共有近3万条内容,其中2万多条都是直接从‘小鸡词典’APP百分百照搬的。”黄宇帆告诉记者,“有梗百科”上的这些内容,从标题、内容、配图以及一些特殊的格式,都与“小鸡词典”上的词条内容完全一致,甚至有些图片还带有清晰的“小鸡词典”水印痕迹。

不仅如此,黄宇帆还称,为了表明自己为原创,微博还篡改时间,将相关词条的创建时间改到了“小鸡词典”发布之前。他举例,如“奥林匹斯的陷落”一词,相关事件发生于2021年,但在微博上却被改成了2020年。此外,黄宇帆还表示,微博上来源于百度百科的内容均清晰标注了来源,但来源于“小鸡词典”的2万多条内容,没有一条标注了出处。

对此,今年6月,“小鸡词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微博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1000万元和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法院于今年8月底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于“小鸡词典”的指责,微博回复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确因微博国际版的某一已经下线的版块与“小鸡辞典”所属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并表示,目前该案正在一审中,法院尚未作出任何事实认定和判决,法院亦明确要求原被告双方不得对外披露案件事实及审理情况。对于该案,一切以法院判定结果为准。

探寻保护路径

在此前的涉词条类的著作权纠纷中,词条是否构成作品、被诉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是争议的焦点。如在某百科平台词条贡献者诉另一百科平台内容抄袭诉讼中,法院虽然判决该词条具有独创性,但涉案词条由其他用户上传至后者平台,在后平台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在该案中,法院还指出,如果认为相关用户发布的词条涉及侵权,原告应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

百科词条一般都是由网友创作、上传,大多内容简短。那么,该如何确定词条权利人?平台拥有哪些权利、承担怎样的责任?何种保护途径更有效?

“流行语解释类百科收录了大量网友上传的网络流行语词条解释。对于这些词条,其著作权归属该如何界定,需要区分单条词条和词条整体,二者的著作权归属是不一样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梁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对于单条词条,除了表达形式有限的词条或者对客观事实描述的词条不具有版权性之外,其他词条的著作权是由创作该词条的网友享有。至于平台中所有词条的集合,如果平台能举证对这些词条的内容选取或者编排有独创性,那么该平台对词条的数据库则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大量使用数据库里的词条,则有可能侵犯该平台对数据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在“小鸡词典”诉微博案中,“小鸡词典”并未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而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黄宇帆表示,他们平台与词条贡献者之间有约定,每个词条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未来,他们对于照搬抄袭、侵犯平台相关著作权的行为会提起相应的诉讼。

那么,如果能确认一平台大量“搬运”了另一平台的词条,这种数据“搬运”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梁飞表示,首先要判断该“搬运”行为是否损害了原权利人的利益。作为同样提供信息的网络经营者,如果大量“搬运”对方的信息,无疑会对对方用户的选择造成实质性替代的效果,进而损害对方的利益;其次要分析该“搬运”行为是否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比如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使用对市场竞争是否会有负面影响等等。如果这些考虑因素都是否定的,那么该“搬运”行为就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对于此案,双方未透露更多细节,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判决,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本报记者 窦新颖)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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