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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遭索赔近1亿 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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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刘德华制片并导演的影片《扫毒2》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几乎是“完全”抄袭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博纳”)2006年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近日,环球博纳将刘德华以及电影《扫毒2》6家出品方公司以侵权纠纷告上法庭,提出连带赔偿9999.9999万元人民币。

8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此立案。

《扫毒2》被指涉嫌抄袭

公开信息显示,《扫毒2》于2019年7月5日在内地上映,刘德华担任制片人、主演,累计票房高达13.13亿元,还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华鼎奖等最佳影片的荣誉,并代表中国香港角逐奥斯卡“最佳国际电影奖”。

环球博纳起诉称,《扫毒2》与导演阿生(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名苟钰生)2006年执导电影《完美情人》(优酷视频发行版本为《春天别恋》)人物设置、情节、典型动作等完全相同。《完美情人》人物设置为4个男人的故事:男一梁风(阿生饰)、男二丁力、男三警察张强,以及男一、男二曾经共同拥戴的长者姚坤(义父)之间恩怨情仇的故事。

《扫毒2》中人物设置同样也是男一余顺天(刘德华饰)、男二地藏(古天乐饰)、男三警察林正风(苗侨伟饰),以及男一、男二共同拥戴的长者余南(郑则仕饰)之间恩怨情仇的故事。

8月10日,导演阿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按照香港影片以往经验,警匪片中“卧底”的真实身份,原本就是警察;但《扫毒2》中却将“卧底”身份设置为“想做好人却在黑帮长大的人”,与13年前就在全国发行的《完美情人》完全一致。男一与男三第一次见面的场景也高度雷同,都是因为同一位女性才“偶然相遇”,甚至连演员出场顺序都一样:男一与女孩在场,男三后出场,完成二人首次交锋。

除此之外,两部影片在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均有重合。

阿生表示,在2020年底发现《扫毒2》有抄袭嫌疑,于是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收集证据,目前已将相关证据递交至法院。

刘德华等遭索赔1亿 法院已立案

据导演阿生介绍,《扫毒2》抄袭《完美情人》实际上是刘德华第二次严重抄袭自己的电影作品。早在2007年底,刚从大学毕业不久的阿生曾向刘德华及其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寄送过自编的电影剧本《和刘德华一起唱歌》,征求意见并希望取得合作。

在双方洽谈合作事宜时,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丧失亲友的阿生暂时告别自己所热爱的电影事业,投身到家乡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的宣传工作中。

阿生提出,2015年刘德华及其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拍摄的电影《我的少女时代》情节:女主非常喜欢刘德华,男主吃醋与其分手,结局刘德华出现并劝两人复合,与自己向刘德华方寄送剧本《和刘德华一起唱歌》情节高度重合。

阿生介绍,2007年12月底,他就把《和刘德华一起唱歌》剧本、项目书原件等材料寄送给了刘德华公司电影部工作人员洽谈合作,双方来往邮件可作为证据。

据环球博纳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刘德华及6家相关公司停止侵权活动;在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连带赔偿原告9999.9999万元人民币(立案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起诉刘德华是否有蹭热度之嫌的提问,阿生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这不是蹭热度,而是《扫毒2:天地对决》在诸多方面,就是在“完全”抄袭自己的作品,应该说“完全”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完美情人》更加准确。

记者还注意到,“四川依然美丽”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四川省作家协会原创研室副主任、国家一级作家孙建军的文章《刘德华居然也抄袭:我们有话说》。该文章称:“完全有理由隔空喊话:天王巨星级的影视人刘德华先生,你不仅欠阿生导演一个说法,你也欠你的所有粉丝影迷一个说法,你还欠文学艺术这个被视为神圣事业的行当一个说法,你更欠整个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崇高理想一个说法。”

8月10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已收到环球博纳提交的详细证据,于7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

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实质性相似”是指以原创作品为基准,通过与争议作品的要素比对,从而得出两者是否构成表达相似的判断结果。由于影视作品大多源自剧本等文字作品,通过剧本进行比对是较为常用的方法。影视作品在实质性相似上的判断要素选择上主要包括场景安排、人物设置、道具选择、情节发展、关键对话等内容。

二是“独创性”标准。独创性既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也是争议作品自证合法性的抗辩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所以,如果争议作品能够证明作品的争议部分来源于作者独立创作,且符合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要求,那么该部分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标准还常会在“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中引用,以作为原创作品受保护的依据。

三是“合理出处”标准。如果争议作品可以说明合理出处,则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排除条件。在影视作品抄袭的认定中,合理出处可以来自不同层面。首先,如果相似的部分只是思想,那么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则不构成侵权;其次,如果相似部分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由于其高度的功能性,即使存在具体表达上的相似,也同样不构成侵权;最后,如果相似部分来自公有领域或客观事实,属于人类公共财产,也不构成侵权。

影视作品抄袭赔偿如何计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的财产上的,或者非财产的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为一种民事责任。

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要清楚以下几点:

1、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

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著作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4、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

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

6、侵权人获利情况;

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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